(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詹志刚与甘长林、太湖县花亭湖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志刚,甘长林,太湖县花亭湖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詹志刚,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赵彬,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长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太湖县花亭湖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李昭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苗,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詹志刚诉被告甘长林、太湖��花亭湖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1772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