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庄建华与邱惠林、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华,邱惠林,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6号原告庄建华。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惠林。被告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后练村14组。法定代表人钟春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庄建华与被告邱惠林、吴江市双雄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建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建华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