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干、邵思荣与戚男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干,邵思荣,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84号原告:刘干,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邵思荣,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男男,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干、邵思荣诉被告戚男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干、邵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辉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