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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6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61号原告:吴明海,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判员 余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