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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