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瓦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贺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贺某,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以已与被告孟某某庭下办理离婚证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