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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已同被告商量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梅显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