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伦申请执行何中华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伦,何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307号申请人王伦,男。被执行人何中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伦申请执行何中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何中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张飞大道储蓄所有存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中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张飞大道储蓄所的存款账号为中的1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