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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玉永与刘家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永,刘家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永,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家连,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家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家连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家连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家连在银行存款35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良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