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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庄伟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伟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庄伟儒。庄伟儒因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发改委)、无锡市建设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庄伟儒以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为被告,以无锡市建设局为第三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通过信息公开取得《2010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该计划只批准拆迁261户,实际拆除765户,属于擅自扩大拆迁批准范围,违反国办法(2004)46号文的规定。但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就上述事实未作任何解释,以“未发现无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问题”简单带过。庄伟儒认为,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作为无锡市建设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故请求:确认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存在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经审查查明:2010年6月9日,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作出苏建房管(2010)254号《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二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2015年6月5日,江苏省住建厅作出《关于庄伟儒“监督申请书”的函告》。该函告称“在监督中,未发现无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问题。就庄伟儒本人对无锡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我厅已依法进行了复议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对无锡市建设局的监督行为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对庄伟儒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庄伟儒不服该监督行为向法院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庄伟儒的起诉不予立案。庄伟儒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庄伟儒的房屋不在批准拆迁261户之内,目前庄伟儒的房屋已被强拆,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对无锡市建设局的监督行为,对庄伟儒的权利已产生实际影响,侵害了庄伟儒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系庄伟儒对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改委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被诉行为属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故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庄伟儒的起诉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庄伟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