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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虹波与王永华、XX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波,王永华,XX余,王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张虹波,男。被执行人王永华,男。被执行人XX余,男。被执行人王永磊,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河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华、XX余、王永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