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虹波与王永华、XX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波,王永华,XX余,王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张虹波,男。被执行人王永华,男。被执行人XX余,男。被执行人王永磊,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河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华、XX余、王永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