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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喻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郎酒销售有限公司,陈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郎酒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38203-1。法定代表人付饶,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喻,男,生于1987年3月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喻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郎酒销售有限公司多付的保证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陈喻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喻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丁公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喻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丁公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37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