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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王某。被告: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桃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耿大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