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民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庄民初字第5022号原告:某某,女。被告: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金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有共同楼房一栋,无共同外债和债权,也无共同存款。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致夫妻相处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有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现坐落于某���,房产证号为某号及房产证号为某号,建筑面积为69.16平方米)一栋归被告所有,余下的房屋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原告对其所有的份额自愿放弃,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补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金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