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林某。被告:郑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池万澄独任审判。现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