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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林某。被告:郑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池万澄独任审判。现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