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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巩林林,该公司职工。被告: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和平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刘蓓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9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共计729元,由原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毕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