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游明与重庆凯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78号原告游明,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生,住四川省林邻水县王家镇松林村。被告重庆凯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5号。法定代表人凡雪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明诉被告重庆凯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向原告游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游明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7日内,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