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铁良与郑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铁良,郑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17号原告何铁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郑东旭,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何铁良诉被告郑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