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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三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友与被告王玉军、王玉霞、王玉英、王玉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2425号原告孙万友,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孙洪柱(系原告的儿子),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玉军,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陈国云(系被告的妻子),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玉霞,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玉红,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玉英,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孙万友与被告王玉军、王玉霞、王玉红、王玉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万友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友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万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