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喻秋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喻秋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杨桂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秋根,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玲,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兰诉被告喻秋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