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谢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