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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谢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