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王某乙,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自行和好,现原告王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