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郊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王某乙,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自行和好,现原告王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