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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小金与权法德劳务合同纠纷民三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金,权法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38号原告王小金,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被告权法德,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高坡镇竹林村。原告王小金诉被告权法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朝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明华、杭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权法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金诉称,2014年11月,被告请原告安装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西京医院空调管道安装,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欠原告人工费766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此款,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7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权法德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权法德向原告王小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4年12月18日欠王小金人工费7660元(柒仟陆佰陆拾元整)。被告权法德在欠条上签字。审理中,原告王小金陈述,姓熊的一名商人承包了西京医院的空调、管道安装工程后,将西京医院的空调、管道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权法德。2014年11月,原告王小金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权法德,被告权法德请包括原告王小金在内共计5个人对西京医院进行空调、管道安装工程,被告权法德对原告王小金的工资系280元/天,时间从2014年11月初至2014年12月18日止。2014年12月18日,被告权法德在西京医院给原告王小金遂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权法德至今未支付劳务费。以上事实,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权法德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原告王小金与被告权法德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根据被告权法德向原告王小金出具欠条的内容为被告权法德欠原告王小金人工费7660元,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已经建立。原告王小金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权法德也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权法德向原告王小金出具欠条也足以证明被告权法德尚欠原告王小金人工费7660元,故对于原告王小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权法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小金人工费766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权法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朝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