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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翠珍与李兴珍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珍,李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翠珍。被执行人李兴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珍与被执行人李兴珍共有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兴珍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