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洪斌与何安平、陈红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斌,何安平,陈红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王洪斌。委托代理人张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安平。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年。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斌诉被告何安平、陈红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晓海、何志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并连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2013年8月起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律师费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被告陈红年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22日给原告王洪斌汇款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共计280万元,坚持认为280万元是履行2013年8月7日《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280万元不再冲抵其他借款,并表示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原告王洪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斌撤回对被告何安平、陈红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王洪斌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傅晓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