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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庄世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庄世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世怀,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庄世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间未缴纳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