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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焦枫与被告曹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枫,曹剑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1号原告:焦枫,男。被告:曹剑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枫与被告曹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枫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的地址而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原告焦枫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