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传勇与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勇,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徐传勇,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田鹏圣,系原告女婿,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瑞石街20号。法定代表人袁亚波。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蓉,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谯坤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勇与被告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徐传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徐传勇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审 判 员 张 科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