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顾德亮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0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德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告顾德亮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德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