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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被告麻某某,男,汉族,。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属再婚,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发生多次争吵,2013年7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因家人劝说两人和好,重新登记结婚,但和好后被告仍不信任原告,两人于2014年5月份再次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外出打工,两人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麻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正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3年11月4日,双方经家人劝说和好后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24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12月4日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7月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在婚后对其不信任,双方自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为由提出离婚,但双方的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被告双方系再婚家庭,更应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双方应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谅解、互相关怀。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正确对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妥善处理婚姻期间遇到的问题,增强夫妻责任、家庭责任和子女责任,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党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