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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波与被执行人黄庭富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黄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黄波,女,1981年9月1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黄庭富,男,1985年3月7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黄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庭富的房产进行查封待处理,申请执行人黄波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