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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游支行与陈长权、黄德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游支行,陈长权,黄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9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游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武安村。被执行人陈长权。被执行人黄德义,1969年3月21日盛。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游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长权、黄德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邮商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陈长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游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9.36‰的月利率承担从2007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按13.104‰的月利率承担从2010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黄德义对陈长权所负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长权、黄德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商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孝卫执行员  钱忠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庆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