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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某。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屠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