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终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卜昭菊与王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梅。委托代理人周云峰。委托代理人王浩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昭菊。委托代理人孙广法。上诉人王雪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