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卜昭菊与王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梅。委托代理人周云峰。委托代理人王浩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昭菊。委托代理人孙广法。上诉人王雪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