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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吕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吕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51号原告:马海军。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被告:吕金兰。原告马海军与被告吕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46666.7元(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海军的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日,被告吕金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借款10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款项出借后,被告吕金兰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海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本息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220元,减半收取7110元,由被告吕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潇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诗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