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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赶与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赶,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杨赶。被告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钱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赶诉被告江阴润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赶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