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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瞿劲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00-401号申请人深圳市海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闵少维。被申请人卢楚楠。被申请人瞿敬勇。申请人深圳市海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砂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586、58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海矽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福劳人仲案(2015)586、588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仲裁裁决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586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及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是刚进来试用实习生,其工作能力非常差;被申请人在试用期满公司三次延期情况下都未能提供工作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测试,三个月试用期满,在其离职的当天公司技术研发所有人员在会议室开会,所有会议人员一起验收其工作成果,被申请人没有能力提交所做的APP软件进行测试和给与会其它研发人员评估,在会议上申请人公司研发负责人当场宣布其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不符合公司用人要求,让其办理离职。被申请人背上自己的电脑(所有开发及工作成果都在本电脑里面),没有移交工作成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自行离开公司。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八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被申请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离开,不交接办工文件和工作成果,本公司有权认为其自动离职,私自拿走公司工作成果文件不移交给公司,几个月多人协作的工作劳动成果被其私自拿走,对申请人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保密协议,被申请人多方面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申请人可以不发其工资。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没能完成工作,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只能拿60%的工资报酬;其所诉求的工资及赔偿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公司原法人代表邓某已经于2015年3月11日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新任法人代表闵少维,闵少维与邓某已经于2015年3月初办理各种手续,闵少维一次性付给邓某各种转让款项,约定闵少维接手公司后不负责之前任何债权债务。2015年3月前闵少维不负责公司财务,公司财务本身管理比较混乱,闵少维因为担心之前欠员工工资雄没有彻底解决,因为要做公司股权转让,闵少维在2015年初私下已经告知公司将要转让,其遗留问题要尽快解决。被申请人是在久拖了三个多月以后才走正式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严重违反正常流程。被申请人卢楚楠、瞿劲勇答辩称,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但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海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二案案件申请费各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