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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