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清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文贤与丁国峰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贤,丁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清初字第61号原告刘文贤,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丁国峰,男,生于1965年7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贤诉被告丁国峰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贤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贤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