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富、高洪、陈刚、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王秀富,高洪,陈刚,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林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富、高洪、陈刚、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撤诉行为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