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樊某与吴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57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张庆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2005年5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星标家园(碧水云天)10号楼4单元501号,申请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吴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