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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22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万利,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经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开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