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22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万利,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经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开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