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新岳与吕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岳,吕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孙新岳,农民。被执行人吕号芳,身份号码332526196305092548,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团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岳与被执行人吕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440元,未执行4156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