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方正、叶季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方正,叶季青,方芳,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吴华斌,金春仙,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07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叶方正。被执行人叶季青。被执行人方芳。被执行人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季青。被执行人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季青。被执行人吴华斌。被执行人金春仙。被执行人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斌。被执行人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斌。被执行人龚国华。被执行人陈荷菊。被执行人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方正、叶季青、方芳、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吴华斌、金春仙、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婺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龚国华、陈荷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30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