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鲜金贤与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金贤,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鲜金贤。委托代理人蒋荣林,镇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鲜金贤与被告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鲜金贤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金贤撤回对被告杨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613元,由原告鲜金贤承担。审判员 杨正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