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凯与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齐河县安头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执行人:齐河县安头乡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市儒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齐河县安头乡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应当执行标的18042元【本金17632元、诉讼费240元、执行费170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剩余18042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