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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彭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彭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6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917-8。负责人李云泽,行长。委托代理人牟丽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辉,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彭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