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焦芳与被告金成亮、顺时景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芳,金成亮,南京顺时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88号原告焦芳,女,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学鹏,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成亮,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顺时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顺时景观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街东路长塘佳苑10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刘永理,顺时景观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勇,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芳与被告金成亮、顺时景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张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芳委托代理人邹学鹏,被告金成亮和被告顺时景观公司委托代理人孔令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芳诉称:金成亮驾驶顺时景观公司所有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翻,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金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759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425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388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533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鉴定费1560元,合计76575.72元。被告金成亮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顺时景观公司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金成亮系其公司驾驶员,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金成亮是顺时景观公司驾驶员。2014年2月20日7时10分许,金成亮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正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2号路灯附近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车辆侧滑后侧翻至路外,造成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焦芳、王巧银、陈素华、张福美、陶永娣、吴志龙等人受伤及车辆、苗木损坏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金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焦芳、王巧银、陈素华、张福美、陶永娣、吴志龙等人不负事故责任。焦芳受伤后入南京同仁医院、江宁医院、江苏省中医院等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经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苏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南医大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9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焦芳车祸致右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锁骨远端骨折遗留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焦芳误工期限共15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和二次手术住院期间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和二次手术住院期间为宜。焦芳伤后自付医疗费7593.29元、交通费300元和鉴定费1560元,损失营养费1425元(营养期限95天,每天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住院24天,每天20元)、护理费2820元(护理期限65天,其中18天护理费由金成亮垫付,另47天,每天60元)、误工费7500元(误工期限150天,每天50元)和残疾赔偿金45336.72元(焦芳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赔偿年限12年,赔偿系数0.11,参照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计算)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审理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各执已见,本案因此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金成亮是被告顺时景观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被告金成亮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是被告顺时景观公司,故被告金成亮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顺时景观公司承担。原告焦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十级伤残,且其不负事故责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顺时景观公司赔偿原告焦芳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经本院审核,原告焦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70955.01元(其中医疗费7593.29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4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2820元、误工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45336.72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由被告顺时景观公司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时景观公司赔偿原告焦芳损失70955.0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1893元,由被告顺时景观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陈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计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