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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钟建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辉,钟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辉,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王母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被执行人钟建民,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陈家坳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6********。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建辉与被执行人钟建民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钟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辉补偿款现金2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辉与被执行人钟建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钟建民仅主动履行现金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5元,对剩余义务未按协议履行。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钟建民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钟建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建辉与被执行人钟建民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