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耘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恩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耘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恩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811号原告:沈阳市耘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69-1号(1门)。法定代表人:杨永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南南、李明月,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恩镇,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耘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恩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耘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楠 来源:百度搜索“”